在房产交易中,中介公司交易二手房的行为可能涉及买卖或委托关系,其法律性质直接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30日,原告柴某某作为合同甲方与作为合同乙方的武陟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方拥有的某小区一套商品房总价款为58万元,乙方应于签订买卖合同后向甲方支付首期房价款25万元,任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总房款0.1%的违约金。王某某先后向柴某某转账支付共计25万元。2023年10月11日,柴某某作为委托人在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委托被告王某某将该房产出售给买受人古某某。之后王某某又先后向柴某某转账共计27.5万元。王某某与柴某某通过微信协商确认剩余房款40980元于2024年4月27日前付清。但王某某未能按期支付,直至2024年6月1日才全部结清。原告柴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武陟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某某支付原告违约金。
被告武陟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某某认为,本案不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来处理,王某某不是房屋的买受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武陟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条款对于合同签订方具有约束力。柴某某、王某某协商明确约定了剩余房款的支付期限为2024年4月27日,但王某某未能按约定期限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王某某、武陟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房款0.1%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并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酌定违约金按照一年期LPR的1.95倍计算。经核算,截至2024年6月1日,违约金为38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等规定,判决被告武陟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柴某某违约金3850元。
判决后,经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释法,原、被告均未上诉,并在法官的督促下,被告已履行法律义务。
法官说法
房产中介公司交易二手房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是“买卖”还是“委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判断。如果房产中介公司以自身名义直接购买房屋,并支付购房款,那么一般情况下房产中介公司与卖方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王某某作为武陟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负责人在签订合同当天即向柴某某支付了定金,预定了该房屋,并在柴某某向其出具委托书之前已经支付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因此,可以认定原告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武陟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尾款,构成违约行为,所以应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