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是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近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双方签下赔偿协议后再诉讼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1日15时10分,被告朱某某驾驶一辆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武陟县某乡路段时,与由东向西邵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致邵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张某甲、张某乙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朱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邵某某负次要责任,张某甲、张某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邵某某经治疗无效,于2019年2月18日死亡。
2019年2月22日,原告张某甲(即邵某某丈夫)、张某乙(即邵某某儿子)、张某丙(即邵某某女儿)与被告朱某某在武陟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方20000元,于2019年3月2日前付清;乙方的医疗费、误工费等一切损失由被告授权原告方向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赔偿全部归原告方,今后互不纠缠。后被告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付原告方16000元,剩余4000元未支付。双方形成纠纷,三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41717.28元。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朱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邵某某负次要责任。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并结合事故责任认定承担相应责任。被告驾驶的货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完毕。
因三原告与被告就本案事故的各项损失,在武陟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即由被告朱某某补偿邵某某20000元,故双方应当依约遵照执行。现被告已支付16000元,还应支付三原告4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判决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各项损失共计4000元,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且在法官的督促下被告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一般而言,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之间如果签订了赔偿协议,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就是有效的。本案中,三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且三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