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张某某为泄愤报复,扎毁他人半挂车轮胎,最终获刑并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存在经济纠纷。2023年3月4日晚上11点,张某某为发泄心中不满,便驾车前往某停车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一端磨尖的焊条,对孙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半挂车车头上的10根轮胎扎毁。经鉴定,被毁坏轮胎总价值12330元。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等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赔偿被害人损失12330元。
法官提醒
张某某自以为一时的泄愤之举能让自己出一口恶气,却不知已经触犯了法律的红线。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若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应保持冷静和理智,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和正当方式解决问题。任何企图通过暴力、破坏等非法手段来发泄情绪、报复他人的行为,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将面临法律的惩罚,最终得不偿失。希望广大群众能够从这起案件中汲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做到知法、守法、用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