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的交易往来中,“先开票后付款” 还是 “先付款后开票” 常成为买卖双方的争议点。一家公司以对方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这个理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自2023年起,原告某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由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供应瓶装正丁烷。2024年11月2日,双方通过微信结算,确认被告公司共欠付原告公司的供气款金额。后因被告公司迟迟未付款,双方形成纠纷,原告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李某等三名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公司认为,原告公司没有给被告公司开具发票,被告公司有权利拒绝支付货款。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公司长期向被告公司提供瓶装正丁烷,双方经结算,被告公司仍欠原告公司供气款24.9万元。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开票系付款前提,原告公司已将标的物交付被告公司,所以原告公司有权向被告公司主张欠付的货款。而被告李某等三名股东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股东出资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人均属未实缴出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某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供气款24.9万元及利息;被告李某等三名股东对被告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款项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核心权利义务是 “卖方交付符合约定的标的物,买方支付相应价款”,这属于主给付义务,是合同存在的基础。而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属于附随义务——它是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履行、保障交易公平而产生的从属义务,比如方便买方财务核算、抵扣税款等。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主给付义务不履行,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附随义务不履行,通常不会直接影响合同核心目的,但会影响交易的完整性。具体到本案中,双方未约定 “开票才付款”,原告已完成交付货物的主给付义务,被告就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而不能以附随义务(开票)未履行为由,拒绝履行主给付义务(付款)。
若买方确实需要发票,可通过两种方式维权:一是在支付货款后,要求卖方限期开具,若卖方拒不开具,可向税务部门投诉,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二是若合同明确约定 “先开票后付款”,则买方有权以未开票为由暂缓付款,但需注意此时仍需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不可无限期拖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