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刚(化名)悉心抚养多年的儿子,竟非自己亲生。得知这一残酷真相后,小刚彻底陷入崩溃,遂将前妻告到法院,要求其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小刚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小刚(化名)与被告小艳(化名)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共育有两子一女,其中长子因病离世。2018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曾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终法院于2022年6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2023年10月,原告与儿子小明(化名)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小明并非原告亲生子女。得知真相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返还其抚养小明的生活费。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与小明之间并无血缘关系,对其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抚养小明生活费用的主张,法院也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返还原告对非亲生子女小明抚养的生活费用8.3万元。
判决后,经法官释法明理,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恪守相互忠实、彼此尊重的基本义务,这既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本案中,原告对非亲生孩子小明履行了抚养义务,客观上造成了自身财产的支出与损耗;而被告作为小明的亲生母亲,本应承担法定抚养责任,却因原告的抚养行为免除了自身应支付的抚养费,被告从中获益,故应向原告返还其已支出的抚养费。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孕育子女,明显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婚姻家庭的信任基础,更给无过错的原告带来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弥补其精神创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