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入住养老中心,本应安享晚年,不料意外摔倒致骨折。面对老人的索赔,养老中心却拒绝赔偿。法院如何判?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马某(乙方)及其女儿(丙方)与A养老中心(甲方)签订了《河南省养老机构老人入驻协议书》,约定马某入住该养老中心,按照每月3000元支付服务费用,并缴纳 2000元医疗费作为担保金。
2022年11月,马某在A养老中心突然摔倒,随后工作人员与马某的女儿就其伤情进行了沟通,但并未告知马某开放性骨折的情况。当马某的女儿到养老中心看望马某时,发现其脚部出现肿胀,之后送其去医院治疗,医院诊断马某系开放性骨折。
2025年,法院根据马某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马某的伤残等级、出院后的护理期、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马某外伤致右侧股骨骨折、右侧胫腓骨骨折,右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评定为七级伤残。
A养老中心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5月8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
养老中心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马某摔倒受伤系自身不小心所致,养老中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马某摔倒事发突然,无法预防和避免,应降低养老中心的责任,且应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的比例赔付。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马某及其女儿与被告A养老中心签订的《河南省养老机构老人入驻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马某与该养老中心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A养老中心未谨慎管理服务对象,应对马某的损伤承担主要民事责任。马某入院时家属承诺能站立,其不慎摔伤也存在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故其对自身伤情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综合考量,马某自负30%责任,A养老中心对马某损失承担70%责任。因养老中心在B保险公司投保有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B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某各项损失共计 83635.53 元;A养老中心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362.58元。
判决后,B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A养老中心作为养老机构,应当在服务对象入住期间对其日常生活提供最大的看护、照料服务,尽到谨慎管理人的义务,尤其是照顾马某这样的高龄老人时,应当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马某摔倒事件发生后,A养老中心未及时启动医疗费用担保金安排专业医生进行全面诊疗,也未明确告知其家属老人受伤的严重程度,导致马某未能及时得到有效救治,伤情恶化。这种疏忽行为严重违反了养老中心应尽的服务义务,因此该养老中心应承担主要责任。
事发后,A养老中心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老人自己摔倒,养老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该合同部分条款系加重对方责任,免除己方责任条款,应属无效条款。B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的比例赔付,但未证明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对于其主张的比例赔付问题,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提醒,养老机构作为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业务范围的营业性场所,对自身经营场所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言,还应当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日常生活能力,对经营场所及服务过程履行更为严格的安全注意义务,并不断加强养老服务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将老年人的安全保障落到实处,为老年人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温馨的养老环境,让他们能够安享幸福美好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