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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擅用“网红”照片 法官调解护博主权益

  发布时间:2025-12-01 16:54:48



在这个网络流量时代,部分商家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擅自使用“网红”博主的照片或视频来展示产品,殊不知已构成侵权。近日,武陟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网络肖像权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某贸易公司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依法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李某系拥有12余万粉丝的抖音博主,其主要发布美妆视频、照片等内容,在网络平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久前,李某刷视频时发现被告某贸易公司在其经营的电商店铺中,将其照片作为商品宣传照用于某款产品的销售推广。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自己授权,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营利目的,损害了自身权益,遂向武陟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该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审阅案卷材料,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并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法官基于案件事实,一边向被告详细解释了关于肖像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肖像进行商业活动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并着重强调企业信誉是立足市场的根本,其侵权行为不仅会面临法律追责,更会损害企业声誉、影响消费者信任;一边向原告详细说明此类案件中损失认定的依据和标准,以及被告侵权后的认错态度,劝说其在合理范围内提出赔偿数额。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贸易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损失1万元,视为本案全部了结。当日,被告积极履行了全部赔偿款,并将涉案照片视频删除。被告向原告诚恳道歉,双方握手言和,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肖像权是公民的重要人格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商家在进行商业宣传时,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图片、视频等素材,只有依法合规经营才能持续健康发展,切勿为追求商业利益而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更会对企业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公民在自身肖像权受到侵害时,也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金雪雯    

文章出处: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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