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在运输途中意外起火毁损,责任该由承运人承担,运输服务平台担责,还是不可抗力免责呢?请看武陟县法院审理的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厘清责任边界与维权要点。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通过某科技公司运营的运输服务平台下单,从武陟县运往山西省一批输送带接头胶,并支付了相应运费,该笔订单由被告原某接单承运。随后原某驾驶豫HDAXXXX货车运输涉案货物,但在运输途中车辆突然起火,车厢内承运的货物全部烧毁。经相关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为外来火源引发火灾。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货物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刘某诉至武陟县法院,要求承运人和某科技公司赔偿货物损失37800元。
被告原某认为,货物起火系外来火源导致,属于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科技公司认为,平台仅为托运人和承运人提供运输信息中介服务,并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相关损失应由承运人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原某作为涉案货物的承运人,负有将货物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的法定义务。涉案货物因原某驾驶的运输车辆起火而毁损,原某未能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外来火源引发火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且原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同时涉案输送带接头胶本身不具有自燃性质,故原某应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科技公司的身份为运输信息服务居间人,并非涉案运输合同的相对方,且已按约定提供了信息中介服务,也尽到了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因此其对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毁损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原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货物损失378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若能证明货物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燃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可免除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例,现就运输合同纠纷中的责任边界与维权要点提示如下:
一、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不可免,免责主张需举证。承运人在承接运输业务后,即负有将货物安全、准时送达约定地点的法定义务,对运输途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原则上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某以“外来火源”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但外来火源引发火灾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且涉案货物也不具有自燃性质,故无法免除责任。在此提醒承运人,运输过程中应尽到安全防护义务,若主张免责,需对存在不可抗力、货物自燃、托运人过错等法定免责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二、区分平台属性,明确责任边界。网络运输平台日益普及,托运人、承运人在使用平台时,需明确平台的服务性质。若平台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并非运输合同的相对方,且已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那么对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失,平台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提交的服务协议明确其居间人身份,且已履行相应义务,故无需担责。这也提醒相关运输服务平台,应清晰明示自身服务属性及责任范围,规范服务流程,保障交易双方的知情权。
三、托运人需留存证据,保障权益实现。货物运输过程中,风险难以完全规避,托运人在交易过程中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货物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订单、货物价值证明等,以便在发生损失时,能够清晰、准确地证明货物价值及损失情况,为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