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和睦是乡村和谐的根基。然而在日常生活中,邻里间因琐事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若处置不当,小摩擦可能升级为大矛盾,既伤和气,也影响生活。武陟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因排水问题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依法明辨是非、公正作出判决,积极引导群众依法办事、和睦邻里,弘扬和谐乡村风尚。
基本案情
原告秦某与被告史某均系某村村民,且是东西邻居,秦某居西、史某居东。两家于二十多年前各自建造了临街房,建房时两家曾签协议,约定原告临街屋日后拆建时,其东山墙外不得设置“点水沿”,且房屋上下需保持标齐。2025年,被告对自家临街屋房顶进行改造,计划将房顶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并在房顶西边安装排水管用于排水,遂与原告协商,欲拆除原告临街屋东侧“女儿墙”部分墙体用于放置排水管,但遭到原告拒绝。双方协商未果,被告未能安装排水管,便将自家临街屋房顶地面抬高,并使其高度超过原告临街屋东侧“女儿墙”。由于两家房屋墙体紧密相连、基本无缝衔接,被告加高后的房顶存在部分雨水流至原告房顶的情况。双方就房屋排水及房顶东“女儿墙”加高事宜产生纠纷,争执不下,故诉至武陟县法院。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原有基础上加高临街房屋东“女儿墙”,不属于拆建行为,而是为防止雨水因地势高低流入自家屋顶的合理行为。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其阻拦行为给原告造成妨碍,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加高自家房顶后雨水流入原告房顶,对原告房屋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及房屋现状,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00元较为适当。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史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不得干涉原告秦某在自家原有临街屋东“女儿墙”的基础上加高设置合理的挡水墙,并赔偿秦某房屋损失100元。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明确妨害物权的认定及维权路径
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影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物权,既包括正在发生的妨害,也包括已经发生的妨害。当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发生时,权利人将无法正常行使其合法权利,此时,物权权利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侵权人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史某故意加高自家房顶,导致雨水流入原告秦某房顶,对秦某的房屋权益造成妨害,秦某有权请求史某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二、相邻权利人应秉持友善原则,依法理性维权
相邻关系是乡村最常见的民事关系,邻里相处重在互谅互让、互帮互助,这也是和谐乡村风尚的核心内涵。相邻各方在行使自身物权时,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包容,为对方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得损害邻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史某加高临街屋后,需要设置排水管道,原告秦某作为相邻权人,本应秉持邻里友善原则提供必要便利;即便双方协商未果,史某也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而非故意加高房顶造成雨水倒灌。
三、合理维权应坚守法律边界,兼顾邻里和睦
相邻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出合理边界,同时更要兼顾邻里和睦。本案中,原告秦某为防止被告史某房顶的雨水流入自家,欲在自家东“女儿墙”基础上加高挡水墙,该行为系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举措,符合法律规定,也契合乡村邻里维权的实际需求。虽然双方曾签署协议,约定原告拆建临街屋时不得设置“点水沿”、需保持房屋上下标齐,但该约定仅局限于原告“拆建临街屋”的情形,而秦某并未拆建房屋,只是加高挡水墙维权,因此其有权依法行使该权利,被告史某不得干涉。同时,原告设置合理的挡水墙后,也需要确保自家的排水不得侵害被告的权益,避免双方再生其他争执。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邻里相处无小事,一言一行皆关乎和睦,一举一动皆影响乡风。邻里之间遇事切勿意气用事、针锋相对,要多换位思考、多沟通协商,并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矛盾,共同营造邻里和睦、守望相助的良好乡村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