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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母娘垫付女儿的医疗费,女婿应否返还?

  发布时间:2026-03-23 16:27:48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患病就医,配偶负有法定扶养义务。武陟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因丈母娘垫付女儿医疗费引发的无因管理纠纷,既明晰了夫妻扶养义务,彰显了法律底线,也守护了亲情伦理。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的女儿小芳(化名)与被告小亮(化名)于2019年登记结婚,组建家庭。2024年1月,小芳因患精神分裂症,入住郑州某医院接受治疗,住院时长19天。同年3月、4月,刘某又在该医院门诊为女儿治疗并支付相关费用。刘某累计为女儿支付各项医疗费用共计65910.53元。

2024年6月,小芳与小亮经法院调解,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刘某多次向小亮主张分担其垫付的医疗费用,均未得到回应。无奈之下,刘某将小亮诉至武陟县法院,要求其承担一半医疗费。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夫妻相互扶养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夫妻任何一方不能独立生活时配偶均是承担供养、扶助的义务责任主体。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既是夫妻双方从登记结婚开始就产生的共同义务,也是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本案中,小芳与小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治疗自身疾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应由小亮承担。刘某代为垫付后,有权向小亮主张。对原告主张垫付医疗费65910.53元的50%,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小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垫付医疗费32955.27元。

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涉案医疗费用均产生于小芳与小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扶养范畴内的必要支出。本案中,小芳患病治疗的费用,本应由其配偶小亮承担,刘某作为母亲,出于亲情代为垫付费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刘某垫付后,依法享有向受益人小亮追偿的权利,鉴于刘某只主张其返还一半医疗费,故法院支持其诉求。

    夫妻相互扶养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夫妻任何一方丧失独立生活能力、身患重病需要救治时,配偶是首要的供养、扶助责任主体,该义务是婚姻家庭共同体维系的核心法律保障,不可推卸。婚姻不仅是情感羁绊,更是法律责任共同体,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彼此扶持、共担风雨,切实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除外。”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责任编辑:金雪雯    

文章出处: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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