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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养子对老人尽了孝道,能否分得遗产?

  发布时间:2026-04-01 10:18:42



    昔日养子对老人尽了扶养义务,能否分得遗产?请看武陟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权纠纷案件,依法对遗产进行合理分割,既彰显法律刚性,又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以司法裁判守护公序良俗。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均系王某丙、马某夫妻俩收养的子女。1993 年,夫妻俩与王某乙通过诉讼,解除了双方的收养关系,法院判决某农村建房东厢房南边三间归王某乙所有,上房三间及东厢房北边二间归王某丙、马某所有,王某乙每月向王某丙、马某支付生活费。2001 年 ,王某丙去世。2018 年,王某乙支付马某生活费、看病费用共计15000元。2020 年,马某入住养老院后,曾对前去探望的亲属表示,谁办理其后事谁就继承其所有的遗产。同年,马某去世,王某乙负责处理了丧葬事宜并支付相关费用。葬礼结束后,王某乙开始占有使用马某遗留的三间上房及两间东厢房。王某甲以王某乙侵占其继承的房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属遗产继承纠纷。马某虽然多次口头表述遗产分配意愿,但不符合《民法典》口头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王某乙虽不具有法定继承人身份,但其长期支付老人生活费、医疗费,操办二老丧葬事宜,属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分得适当遗产。结合案件实际,酌定遗产由王某甲、王某乙各分得50%的份额。鉴于涉案宅院由王某乙实际居住使用,且王某乙已享有东厢房南边三间房屋产权等实际情况,涉案房屋不适宜进行实物分割,本着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的原则,涉案房屋中属于王某甲的产权份额归王某乙所有并由其给付王某甲房屋折价款为宜。因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故根据房屋的建造时间、房屋现状等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甲房屋折价款 5000元,驳回原告王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核心在于厘清非法定继承人尽孝可酌定分得遗产的法律逻辑,兼顾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与公序良俗,以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

    一方面,明确了口头遗嘱的法定认定标准。民法典对口头遗嘱设立严格的形式要件,仅限危急情况下订立且需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本案中老人在日常场合的口头表述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具备遗嘱效力,彰显了法律对遗嘱形式严肃性的维护,引导公民依法订立遗嘱,避免身后遗产纠纷。

    另一方面,彰显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即便收养关系已解除,王某乙仍长期照料老人生活、承担医疗开支、办理丧葬事宜,尽到了实质上的扶养帮扶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其分得相应遗产份额,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契合公序良俗,让尽孝者得到公平回报。同时,本案采用折价补偿方式分割房屋,兼顾财产使用效益与当事人实际生活需要,避免实物分割引发新的矛盾。裁判既维护了法定继承秩序,又传递出敬老爱老的价值导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责任编辑:金雪雯    

文章出处: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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