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交往需以诚为本,若刻意隐瞒婚姻状况与他人恋爱并接受财物,不仅违背道德底线,更要承担法律责任。武陟县法院审理的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涉案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大额转账款项。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原告小海(化名)通过网络结识被告小芬(化名),交往期间,小芬始终隐瞒自身已婚的事实,谎称自己是离异单身,逐步与小海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恋爱过程中,小海出于维系感情、共同生活及婚姻期许,多次通过微信向小芬转账,累计转账9.2万余元。二人交往两年后,小海发现小芬尚未离婚,随即要求小芬返还全部转账钱款,却遭到小芬拒绝。多次沟通无果后,小海为维护自身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海基于与小芬的男女朋友关系将个人财产赠与小芬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无效。考虑到双方有共同生活消费的事实,结合双方转账频率以及金额,酌定小海向小芬转账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款项,属于日常恋爱消费,无需返还,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大额转账共计32笔合计66748.52元,小芬应当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小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小海66748.52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
本案的依法判决,一方面明确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司法准则。小芬隐瞒已婚事实、与小海恋爱并获取其财物的行为,既破坏了婚姻家庭伦理秩序,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法律原则,法院依法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本案厘清了婚恋交往中财产赠与的法律边界。法院结合生活实际,区分小额日常消费与大额婚恋赠与,兼顾案件事实与公平原则,既让过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也合理平衡双方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婚恋交往应以真诚为基石,以守法为底线,任何隐瞒婚姻状况、借恋爱获取财物的行为,终将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追责。同时,婚恋交往中要保持理性,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全面核实对方身份信息,谨慎进行大额钱财转账、赠与。若遭遇情感欺骗、财产受损,务必留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