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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污水倒灌受损,物业、楼上住户、房主,谁来“买单”?

发布时间:2026-06-10 11:31:12


    某小区公共下水管道接连堵塞,污水多次倒灌进住户家中,屋内家具、设施损毁严重。物业、楼上住户、房主,应该由谁来承担这笔损失?请看武陟县法院审理的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荆某、王某夫妻俩是某小区XXX号房屋业主。2025年 4月,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入驻该小区,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2025年5月31日,荆某、王某发现家中厨房公共下水管道被油泥堵塞,楼上住户生活废水大量倒灌进自家房屋。二人随即联系物业公司上门处理,工作人员到场清理了室内积水。不料在6月1日、6月3日,房屋又接连两次发生返水,由于污水长时间浸泡,致使屋内家具、生活用品及房屋固定设施严重受损。事后原告多次找到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是物业公司认为对原告的损失不应该承担责任。原告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以及楼上14家住户赔偿自己的损失。

    经查明,涉案房屋在事发前较长时间内处于无人常住的空置状态。

    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物业没有收取相关物业费,没有能力对下水管道进行维修。被告郭某等14户楼上业主均认为,房屋受损是原告长期空置房屋、无人及时处理积水导致,跟楼上住户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建筑物共用下水管道堵塞返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财产损失34479元,以及原告主张的鉴定费、清理费等,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金额合计为42479元。各方主体均存在不同程度过错,结合过错大小、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度,依法划分责任比例:A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方,其疏于管理是损害发生和重复发生的主要原因,需承担60%的赔偿责任;楼上住户作为管道共同使用人,负有合理使用义务,过错相对较轻,11户业主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对自有财产疏于照管,对损失扩大负有责任,自行承担20%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等规定,判决被告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荆某、王某损失25487元;被告郭某等11户业主以户为单位分别赔偿原告772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A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小区公共下水管道堵塞返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明确了此类案件多方主体的责任划分标准,厘清了物业服务企业、共用业主、房屋产权人的法定责任边界,对规范物业履职、引导业主文明使用公共设施、审慎履行房屋管护义务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其一,关于物业公司责任。公共下水管道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房屋公共下水管道反复堵塞,导致原告房屋短时间内三次返水,物业公司首次处置后未进行彻底排查和根治维修,未尽到维修养护与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因此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即60%的赔偿责任。此外,物业不得以业主未缴纳物业费为由,拒绝履行公共设施维护的法定及合同义务。

    其二,关于楼上业主责任。涉案公共下水管道属于该单元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全体共用管道的业主享有使用权,并负有合理规范使用、避免杂物堵塞管道的义务。因本案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住户,按照公平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所体现的裁判规则,难以确定具体责任大小的,由可能造成损害的使用人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3户业主举证证明其房屋在事发期间长期空置,无用水行为,排除致堵可能,无需担责;其余11户业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需平均分担相应责任,即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其三,关于房主自身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在房屋长期空置期间,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首次返水问题,导致损失因后续返水而持续扩大,其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原告需自行承担20%责任。

    法官提醒:对于物业而言,要切实履行好对小区公共管道、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检、养护和维修义务,发现隐患及时处置,不能消极履职。对于小区业主而言,日常使用下水管道时,切勿将油污、厨余垃圾、杂物等直接倒入下水道,避免造成管道堵塞;房屋若长期空置,建议业主定期上门查看,及时发现并处理漏水、返水等问题,防止损失扩大。因共用公共设施产生纠纷时,各方应秉持互谅互让原则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和美好的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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