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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买卖遇欠款 ,该如何维权? 这个案例告诉你

发布时间:2026-06-16 11:39:05


     日常经营中,不少个体工商户、中小商户在货物交易时,大多习惯于口头约定,那么一旦发生拖欠货款等纠纷,自身权益该如何保障?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给出了答案,本案明确了口头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保障守约方合法权益,同时倡导诚信经营、依法履约,对规范民间商事交易秩序、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具有良好的示范引导作用。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系A胶合板厂经营者,该厂为个体工商户,2010 年注册成立,主营板皮、胶合板来料加工与销售,并于2018年注销。

    2013年至2014年期间,A胶合板厂与被告宣某以口头形式达成建筑方木、模板买卖合意。合作期间,该厂持续向宣某供货,宣某也陆续支付货款。自2014年1月起,双方终止供货合作,经核算,宣某仍拖欠A胶合板厂货款共计41.6万元。

    为追回欠款,张某在2016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通过电话、上门方式催要货款。之后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宣某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庭审中,被告宣某否认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且原告的诉请已超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已注销个体工商户A胶合板厂的经营者,依法承继该厂债权,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双方口头成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已全面履行供货义务,但宣某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结清欠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清偿剩余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宣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货款41.6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商户注销,债权由经营者承继

    个体工商户是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享有合法的财产权,也依据法律和合同享有各种债权。个体工商户注销后,该经营字号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主体资格随之消灭,其经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依法由登记经营者承继。故A胶合板厂(已注销)的经营者张某承继了该厂的债权,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二、口头交易,实际履约即受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予以接受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原告提供的其与宣某的通话录音、接处警登记表、催账视频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能够认定A胶合板厂与宣某成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现A胶合板厂已履行供货义务,但宣某未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三、持续催款,合法债权不过期限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张某在2016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通过电话、上门方式催要货款。原告的行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自张某每次向宣某提出履行请求、主张债权之日重新计算。故原告的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

    口头买卖合同虽受法律保护,但需要详细举证。法官提醒广大市场经营主体:1.大额交易、长期合作尽量签订规范书面合同,明确货物、价款、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2.若选择口头交易,务必妥善保管送货单、对账记录、转账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3.遭遇拖欠货款时,依法及时维权,每一次催款都注意留痕,有效延续诉讼时效,守护自身财产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责任编辑: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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