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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

  发布时间:2010-09-13 11:05:06


    执行工作是一个长期困扰法院的难题,如何解决这个难题,理论界及司法界作了诸多思考及尝试,但至今仍未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法院执行机构体制近期内不会改变的情况下,加大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力度,对攻克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实践来看,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具有威慑力大、发应迅速、抗打击能力强等特点,非常适合在执行法官的指挥下严肃执法。从根本上说,法警参与案件执行,还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客观需要。“法警参与执行”的积极作用是应予肯定的,因为它不仅确确实实促进了“执行难”的解决,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一个应如何依法治警和执行工作警务化的深层次问题。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越来越重要,越来繁重,难度也越来大,同时,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也给执行工作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对于执行工作,有司法警察的参与就显的非常的重要,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不仅是履行其基本职责,更是执行工作需要。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司法警察所承担和担负的基本任务之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担负的职责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赋予并确定的,具有法律上的严肃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也明确规定:“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按照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不仅仅是司法警察所承担和担负的一项基本任务,更是所担负的职责。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践的特定要求。人民法院“执行难”是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中的普遍现象,也是执行工作的难点,长期得不到解决,从执行工作目前的现状,是需要执行队伍和执行工作的充实和加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及相关人的干扰和妨碍,甚至会出现暴力抗法事件,在一定程度上,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这就需要有人民法院的强力后盾。《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都赋予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特有的持有警具、警械和枪支的权利,对使用武器也做出相应的规定,这为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赋予了司法警察特定的权利,使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具有独特的特点和优点,可以充分和最直接实现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当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搜查、查封和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拘留相关责任人等任务时,更加符合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特点。执行工作在司法警察的参与下,发挥司法警察的直接的威慑力与强制执行力,可以为执行工作实践增添新的力量。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是司法警察队伍自身工作特点与性质决定的。司法警察的自身工作特点具有行政性、强制性、迫使性、单一性、服从性等特点,当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使司法警察的自身工作特点得到充分发挥,为执行工作的大力发展也有无可替代的促进作用,可以起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作用,这充分说明了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不仅仅使司法警察队伍的自身特点得到发挥,同时也加强了执行的力量,增强了执行的强制性和威慑性,也就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国家的强制力。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是解决“执行难”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从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执行工作难度和干扰。在新的形势、新的历史条件下,执行工作更加纷繁和多变,同时加上执行工作人手又少,另外经常还会出现涉及面广、对抗性大的热点、难点案件,这就更需要司法警察的参与执行,参与实施搜查、查封、扣押财产、拘留等措施,及时发挥作用,可以及时制止一些不法行为,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执行的难度,克服“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义务人难求”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警察的参与执行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也是迫切。

    5、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需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中的一支专业警种,具有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能,具有具有反应迅速、装备先进、威慑力强、处置执行中遇到的突发性事件果断等特点。在审判活动、强制执行当中,尤其是对于执行抗拒性大、群体性等大的案件,果断处置突发性事件等方面能够发挥发挥积极重要作用。

    二、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优点与重要性

    执行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执行人员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得到实现,权利主体的利益得到充分的维护,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提高社会的信用;同时执行工作又具有强制性、行政性等诸多特点。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组成部分,是具有鲜明的行政性、强制性和武装性,是准军事化的,故从司法警察的性质、工作特点、工作任务,是最符合执行工作性质和特点的,具有不可替代的优点,如果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起到重要作用,可以说是“最佳组合”。

    1、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强制力度,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强制力和威慑力。国家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特定的权利,承担特殊的使命,使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和威慑性。当司法警察参与到执行工作中去,也就必然给执行工作带来更加强有力的强制性和威慑性,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执行工作的强制力度,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发展,提高执行案件的执结率,同时也提高了公众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

    2、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要提高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工作的社会公信力,让社会大众知晓执行工作的难度和社会压力,就必须加强执行工作和执行队伍建设,就必须有司法警察的参与。如果司法警察参与到执行工作中来,可以让人民容易看到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度在加大,看到这支担负多种任务的、有实力、能干的、团结的队伍,使由司法警察承担的各项任务顺利开展和完成,从而提升了法院执行工作的社会影响力。特别在人民法院的先予执行工作当中,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所担负的使命,更是突出和重要,起到“中锋”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工作中,起到一定的作用,对维护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的整体形象也起到重要作用。

    3、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壮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起到强化执行的效果。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日益发展,市场也越来越活跃,人民的市场交易行为也更加频繁,同时所产生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而人民法院的执行也就越来越纷繁和复杂,这就必然带来执行力量不足的问题,而且是越来越突出,同时也受到人民法院现行政编制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发展。现在许多法院也就由司法警察来参与执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执行队伍和执行工作,也提高和强化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和社会效果。

    4、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提高司法警察的工作实践能力和执法能力。司法警察参与到执行工作中来,这就为司法警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如素质的要求,业务知识的要求,职业敏感性的要求,以及思想上的要求。司法警察参与到执行工作中来,不仅是履行其基本工作职责,也是在工作实践中提高了其自身的工作实践能力执法能力,使司法警察在工作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警察的素质,加强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同时也为执行工作的加强和良性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5、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更好的维护法律威严和充分直接体现法律在人民法院的强制性。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很好的起到一定的威慑力作用,克服一些被执行人或相关人错误的思想观念和做法。有些被执行人更本就不理会法官对其的执行,主要是因为在当事人的心目中,法官是“文官”,有关当事人得逃就逃,得回避就回避,根本不把法官放在眼中。因此,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更好的发挥其特长,维护法律威信。

    三、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罚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执行机构及其职责中规定“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可见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有其法律依据,是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职责。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践也证明了司法警察是执行工作强有力的后盾,是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更好地适用强制措施。执行工作固然需要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强制措施是不可缺少的。《人民警察条例》赋予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特有的持有警具、警械和枪支的权利,对使用武器也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为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使得由司法警察执行搜查、查封和扣押被执行财产、拘留违法人员等任务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章规定,负责执行工作的主体,应是专门的执行工作机构,司法警察只是全部执行力量的一部分,执行工作“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由此,我们在理解“法警参与执行”这一概念的定义时,必须不能忽视“在专门执行机构的主持下,必要时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对生效法律文书予以执行”。

    四、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社会主义法制化发展的进程中产生的,是在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需要而建立的,担负着押解人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执行死刑等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特定的任务,行使法律赋予的特定使命和神圣职责。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维护审判工作秩序,预防、制止、惩治妨碍审判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重要作用,在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更具有重要意义。

    1、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助于改变公众心目中的陈旧观念,改变法官的形象。 长久以来,人民心目中认为法官应该是“文官”,应该侧重于“坐堂问案”、“坐堂判案”,是专司裁判、审判的,在当事人面前应该是中立的,公正无私的,而认为执行工作中的查封扣押、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应该是具有“武官”性质的人来完成,也就是国家法律赋予特定使命和职责的机构和人来执行,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来参与和完成相应的任务,参与到执行工作中来,这样不仅可以改变法官形象,提高和体现人民法官中立的、公正无私的“伟岸”形象。

    2、执行权的行使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与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应处于中立、消极、被动的性质形成鲜明的重叠,而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改变这种“身份”的误解和制约。

    3、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提高执行法官的威慑力和执行案件执结率。法官在大家的心中应是公平、正义、理性的化身,而执行工作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倾斜性、迫使性、行政性等性质,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参与执行案件的具体实施,比如执行案件的查封、扣押,对被执行人的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可以提高执行工作的威慑力,体现法官的公平、正义的形象,同时也能提高执行案件的执结率。

    4、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为执行工作提供警务保证障。执行工作是复杂多变的,执行任务是繁重的,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时常会遇到妨碍和阻扰,甚至还会发生一些暴力行为,严重威胁执行法官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在执行查封、扣押、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最容易发生一些意外情况,而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就具备反应迅速、装备比较强、组织协调指挥比较统一等诸多突出的优点和长处。因此,执行工作就需要司法警察的参与和配合,为执行工作提供必要的和及时的警务保障就显的十分重要,这样才可以防范和及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五、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准确把握“参与”两字。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司法警察在执行中的工作只能说是“参与”“参加”,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这就要求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要站好位而不能越位。有些地方法院,因为人员紧张、案件数量多等原因,出现了司法警察“独立”执行案件的问题,这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的,也容易造成执行工作秩序的混乱,所以我们必须准确理解“参与”的涵义,才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二)正确协调工作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完成,目前司法实践中重大执行措施,一般都有司法警察参加。司法警察在案件执行中的从属地位容易使负责执行工作的业务庭对法警工作的忽视,认为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不过是负责执行人员在执行中,负责保证执行人身的安全,防止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阻挠或破坏;而法警队只是参与部分执行工作,容易在思想上产生模糊的甚至偏激的观念,对执勤中“陪同”的配角有抵触思想,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认识不足,使得执行现场维持秩序工作不到位等等,致使执行工作的被动。

    (三)工作责任的确定问题。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只是“参与”的角色,会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司法警察在案件执行中工作主动性不高、责任行不强,对执行工作的准备不充分,表现为对执行警务时思想麻痹,行动散漫,执行警务时随意闲聊嬉戏打闹现象等等。这是因为案件的责任完全由执行员承担,案件办理的成功与否与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虽然法律规定了执行员与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的分工,但工作责任却没有加以明确,这也导致了部分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存在消极思想,影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执行工作的强制措施使用问题。由于需要司法警察参加的案件大多是敌对情绪较高或矛盾比较激烈的案件,对执行过程中,一有被执行人阻碍执行工作,法警通常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对于拘留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手续是否完备,在什么情形下适用等问题不加以考虑,以及给被执行人加带械具等强制措施适用的随意性大,忽视了依法办案的准则和要求,违背法律规定,不仅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也容易激化矛盾,导致司法不公。

    六、对完善“法警参与执行”工作的几点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纠纷的不断增多,执行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对法警参与执行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法警也存在着法律知识不够丰富、人员水平层次不齐等确定,所以提高司法警察素质,规范执行参与工作已经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一方面,作为法警来说,在法院中主要属于辅助地位,但是在审判、执行、安全保卫等都离不开法警的参与,并且作为法警还带有一定的危险性,这就需要加强对其的思想教育,树立英勇奋战,不怕牺牲、服从命令、服从大局的意识;还要要求法警在工作中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提高防范意识,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业务素质。另一方面,业务熟练是做好法警工作的基本条件,作为司法警察,既要懂“法”又要懂“警”,这样才能适应法院新形势的需要,即做到法律业务与警务技能并重。

    二是整合司法警察队伍,加强规范管理。目前我国基层法院警力严重不足。根据有关规定,法警人数应占法院编制的12%,而大部分基层法院的法警人员只占编制的7%左右。有些法院将法警安排在各庭、科室兼任书记员、驾驶员、打字员等,警力分散,很多不得不采取向社会招聘临时工的方法补充警力,造成了法警队伍的管理混乱和警员素质的层次不齐,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效率和作用。所以应根据新形势的要求,重视法警队伍的组织建设,配齐法警人员,集中管理,并根据其性质分立出来,建立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的司法警察管理体系,使法警队伍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三是在适当时机可以实行执行工作警务化。这虽然在目前属于一种构想,但随着法警在执行工作所发挥的日趋重要的作用,法警由“参与”到“总揽”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一些法院也大胆进行了诸如此类的尝试。推行执行工作警务化,将执行人员从法官序列中分离出来,列入司法警察序列,成为统一的执行机构,执行、警政、警训、值庭押解等统一调度,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优势,对于我国法院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问题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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