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申请强制执行的那天起,我一直以为会是遥遥无期的等待!当你们打来电话让我领款时,我是既惊喜又感动,惊喜的是你们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执结!感动的是你们又不厌其烦地到银行把执行款及时转给我,我除了感激还是感激……谢谢!谢谢!”申请人周小珠在南京查收到执行款项后,给武陟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保定寄来了收取执行款项的收条,同时还寄来了热情洋溢的感谢信。
申请人周小珠与被执行人焦小超及河南省武陟县永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焦小超和河南省武陟县永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周小珠人民币6299.08元。判决生效后,焦小超和河南省武陟县永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周小珠遂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接到执行申请后查明,二被执行人系武陟县人,按照执行工作相关规定,将该案委托武陟法院代为执行。
4月19日,接到案件的当天,执行局局长张树凡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快速立案,快速结案。承办人李保定副局长本着平等保护异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不顾路途遥远,亲自到被执行人焦小超的家中,向他讲理释法,并发动他的家人、亲戚、朋友等人进行劝说,可谓是晓之于理动之于情。通过李局长不厌其烦的思想工作,焦小超最终自觉履行了义务,将执行款6299.08元、申请费50元交至武陟法院。拿到执行款后,负责该案的李局长及其他执行人员并没有轻易放松,他们首先想到是怎样把款项安全地送到申请人的手中。和申请人周小珠联系后,考虑到她50多岁,又远在千里之外的南京市,如果要求其到法院领取执行款项,既耽误时间,又增加其经济开支,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李局长与申请人多次电话沟通,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后,当天下午四点多钟,如数将执行款汇至申请人周小珠指定的银行账户上,至此,这起跨省执行案件圆满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