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几年来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探索少年犯罪审判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努力细化并落实少年法庭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加强与未成年人工作相关部门联系,试着逐步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指出,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就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简历、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诸问题进行社会调查,作为法院裁量刑罚的参考。目前,全国许多法院已推行社会调查员制度,使其在少年审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卓有成效。
二、强化法庭教育。法庭教育是寓教于审的重要环节。在法庭教育阶段,教育的主体主要有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合议庭成员,各教育者可从不同的角度对失足少年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教育,在法庭审理这样的特殊时间、特殊场合进行教育,易被失足少年所接受。
三、切实落实社区校正和帮教制度,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法院判决不是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终结,尤其是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实行社会校治,促其重新走向社会,做社会有用之才,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极为重要工作。
四、设立专门的少年审判法庭、配备专职审判员、组成固定的合议庭。少年司法制度的真正确立,首先应表现为组织上的单立,只有创立单立的组织体系,才能保障司法实践,进而促进少年司法制度的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