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因酒后驾驶不接受处理反叫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的案件,王某被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其余参与妨害公务的六人分别被判处九个月、十个月不等的徒刑。
2011年8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到武陟县詹店京广铁路立交桥下一手机店交话费,在交费过程中,王某与营业厅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工作人员遂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处理中,王某不听劝阻,继续吵骂。民警发现王某是喝酒多了闹事,且是驾驶车辆而来,遂让王某吹气检测酒精含量,王某拒不配合,民警遂将王某带至派出所处理。王某遂指使其随行的李某叫人到派出所理论,后李某带领石某等五人闯进派出所,伙同王某对正在办理案件的民警张某、李某等人进行谩骂、殴打,妨害民警正常公务活动。经对王某抽血检验,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为醉酒驾驶。
武陟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七人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均构成妨害公务罪,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又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