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之父发现侯某在网吧上网,因知道侯某偷了其姑姑家财物,故痛心将其交给武陟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希望其认识错误,重新做人。随后武陟县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侄子偷姑姑家中财物的盗窃案件,该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2011年9月24日15时许,侯某窜至西陶镇某村侯甲家中,将侯甲家东屋的红色木头箱锁鼻别开,将木头箱内放的1000余元现金盗走,将侯甲家北屋东里间的红色木头箱锁鼻别开,将箱内放的一枚4.22克重的黄金戒指、一对3.87克重的黄金耳坠、一条3.55克重的黄金项链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黄金每克价值470元,上述物品总价值5470.80元。
2011年10月3日,被告人侯某在村网吧上网时,被其父发现并将其交给武陟县公安局某派出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侯某被亲友交到司法机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可以参照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以上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