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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生爆炸 终获二年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2-06-11 18:12:16


   违反危险化学物品管理规定,在储存四氯化硅过程中发生爆炸,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012年3月2日,武陟县人民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焦作市甲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日成立,未投入生产。在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建设储存罐未经检验验收的情况下,自2011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与李甲、赵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从济源市乙有限公司等处,多次购买四氯化硅600余吨作为生产原料,在武陟县西陶镇某村村南其公司院内储存罐内予以储存。   2011年5月6日6时许,李某发现储存罐和吸收塔连接的管道有漏气现象,便使用塑料焊枪焊接,引起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93141元、间接损失695000元。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危险化学物品管理规定,在储存四氯化硅过程中发生爆炸,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严重危害,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以上刑罚。

   后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此案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王莉莉    

文章出处:武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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