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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法院“一、三、四”工作法强化诉讼调解

  发布时间:2012-07-02 17:35:50


    诉讼调解是整个案件调解的最后时机,若调解不成,可能会引发更多的矛盾和“案件后遗症”,上诉、上访几率就会提高,武陟法院为强化诉讼调解,制定出了“一、三、四”工作法,效果显著。

   “一”即培养一种魅力。法官的一句话,一个手势,一种表情,甚至一个眼神都在调解中起到一定作用,作为一名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中立人的人格魅力,不能有丝毫的偏袒。

   “三”即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调解自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只有在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主持进行调解活动,如果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就应当中止调解程序,用裁判的方式结案,而不得久调不结或是强行调解。 第二,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能带任何的强制,不能把审判人员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迫使其接受调解协议。在调解中坚持自愿原则并不排斥在必要时对当事人进行必要合理的劝说和引导,也不等于调解中放弃原则,迁就当事人的过错。二是坚持合法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是进行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所必须遵循的法定基本原则,调解工作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不能违背法律,不得显失公平,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当事人在协议中对物权的处分,必须要查明其是否享有处分权,这种处分的行为是否会给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不能凭当事人双方的确认就随意进行处分。三是坚持公平合理原则。 双方达成的协议若出现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即使勉强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就会存在心理不平衡,可能会出现反悔或不履行协议,导致调解最终无果。而当事人的心理能否获得平衡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调解人员就必须重视对心理效果的取得,并作为工作目标,从而更为自觉地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四”即四个结合。一是庭前调解与庭审调解相结合,庭前调解有利于充分了解情况,保证在庭审调解时有侧重的做当事人的工作,把调解工作贯彻于整个案件的始终。二是背靠背调解与面对面调解相结合,以消除当事人对法院调处案件所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增强调解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审判人员调解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调解相结合,整合多方力量全力化解矛盾纠纷;四是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德法并重,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从而使调解协议合理、合情、合法。

责任编辑:王莉莉    

文章出处:武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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