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到各类企业务工的人员增多,因务工人员的伤亡问题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趋势。由于目前对工伤认定问题仅有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依据,而其规定较为原则、抽象,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工伤认定司法审查的需要,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的处理和法院对工伤案件的审理造成了混乱和不协调,也一定程度上阻却了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所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实现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 工伤认定及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工伤认定的内涵和性质
工伤认定是我国劳动部门依法确认劳动者的伤残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工作、生产中受到伤害的劳动者予以及时公平的工伤救济,是社会正义的体现。由于我国受制于现阶段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法律对社会劳动中遭受的职业伤害并没有统一的救济标准,而是划分在不同的部门法内,适用不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
(二)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认定劳动法意义上的工伤有两大法律标准:一是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二是是否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的7条标准或视为工伤的3条标准。其认定工伤的法律程序的依据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有用人单位、伤残劳动者及直系亲属和工会,认定工伤的权限机构是属地劳动行政部门。此外设置有内部监督程序的行政复议和司法监督程序的行政诉讼。
(三)工伤认定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客观地说,绝大多数劳动法律关系清晰和事实清楚的工伤,通过现行工伤认定程序是能顺利得到确认的。然而近年工伤救济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各地因工伤认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增多;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书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增多;工伤劳动者四处喊冤的增多。据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统计:“在2001年以前,鲜有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例,但自2001年开始,该类案件数量迅猛增长,到2003年已经占到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39%”。部分不服终审判决的工伤劳动者和家属怨声载道,四处呼救,有失社会和谐。
(四)现行工伤认定的法律思考
为何井然有序的工伤认定会出现如此令人不解的社会效果,除经济发展迅速、安全生产条件不到位和当事人诉讼意识增强外,有无法律自身的原因呢?近年行政与司法已经出现质疑之声。如浙江劳动部门反映:“工伤认定的实质是劳动关系的确认,这是劳动部门处理工伤案件中最头痛的,也是劳动保障部门在行政诉讼中经常败诉的一个问题”。广东法院的调研结论认为:“审判实践表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行政机关认定结论的合法性审查的作用,但更大程度上可能会阻碍伤亡职工获得损害赔偿的及时性”。
二、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应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最明显标志。但在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在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中尤为突出。1995年劳动部正式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了“事实劳动关系”概念,指出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本人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为其提供了有偿劳动,亦认定形成劳动关系。关于劳动关系,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一个明确、统一的概念,造成了实践中对这一关系的理解和把握的不一致。我们理解的劳动关系应是一种相对稳定、规范的用工关系,劳动者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付出劳动,同时向用工单位领取报酬。以下就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和承包关系的有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下一页 第1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