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窜至周边村庄盗割通信电缆11次,获取非法利益,并两次偷盗潜水泵,最终获得了法律制裁。武陟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王某一人犯两罪,即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2007年3月至7月四个月间,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均在晚上窜至村庄或周边地里盗窃通信电缆11次,总价值27549.5元,其中最高致使被盗村内固定电话用户通话连续中断36小时,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累计达36小时。
盗窃罪:2007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密谋后,先后两次在晚上窜至村庄地里盗走潜水泵,共计5台,总价值44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分别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本案是共同犯罪。王某在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共同犯罪中,除第2起犯罪外,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王某在盗窃共同犯罪中,除第2起犯罪外,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一人犯两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两罪并罚。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