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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人民法庭立案工作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09-08-26 17:41:19


一、人民法庭案件受理类型及数量和收案范围的变化

本院各人民法庭在受案范围上,可以受理经济案件和民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不动产案件及标的额大的经济案由院其他庭审理。案件类型上,离婚、民间借贷、赡养、人身损害赔偿、排除妨碍等数量和比例上都居多数;金融机构起诉的借款合同等民事案件有逐年减少趋势。近年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数量激增,且该类案件双方诉讼当事人往往众多,案情复杂,并易引发上访隐患。从案件的整体数量上来看,有每年略微减少的趋势。

二、人民法庭处理立案的情况

在立案程序上,我院实行的是“大立案”的方式,各人民法庭均无权立案。全院的立案都由院立案庭统一操作,案件受理费、实际支出费均要由当事人到立案交纳,诉讼风险通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均由立案庭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送达。在实际操作中,对那些案情简单,诉讼费金额小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由当事人将诉讼费、诉状交由人民法庭的内勤人员,由内勤带到立案庭立案。对须向被告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传票等,在立案庭排出开庭日期后,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

三、我院立案庭的立案工作情况

对于符合条件的告诉,应当当日决定立案受理。对于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告诉,告知并指导其补正,暂不予立案。立案庭接到行政案件的起诉后,交由行政审判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行政审判庭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由立案庭登记立案。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由立案庭接到申请后,交由行政审判庭裁定,行政审判庭裁定受理执行的,由立案庭登记立案,由行政庭执行。经审查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由立案庭组成合议庭下发。执行案件立案登记后,由立案庭立案直接将案卷交至执行局,由执行局确定承办的执行人员。法庭的立案审查决定权由立案庭行使,由立案庭登记,编号,纳入流程管理。上级法官指令再审及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经济案件,实行登记立案。

案件经审查决定立案或登记立案后,立案庭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编立案号;

填写立案登记表;

建立案件流程卡;

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

向原告送达举证须知;

计算案件受理费数额并书面通知原告预交;

将审查立案环节所掌握的案件全部情况输入微机;

收取诉讼费或者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后,将卷宗移交排期法官。

四、诉讼指导及诉讼风险告之知情况

    (1)对涉诉群众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与诉讼行为进行指导,让群众真正明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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