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翻墙跳入他人家中进行盗窃,宋某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武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3年12月9日凌晨2时许,宋某伙同张某、赵某(二人均已判处刑罚)、冷某、陈某(二人在逃)等人密谋后,窜至修武县方庄镇某村张甲先生家门口,由冷某翻墙跳到院内,剪断大门锁梁,从里面将大门打开,共同将院内的一辆价值6000元的蓝色时风牌机动三轮车盗走。
2003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宋某伙同张某、冷某、陈某等人密谋后,窜至修武县方庄镇某村王甲先生家,将其家院内牛棚内的两头价值3200元黄牛盗走。
2003年11月18日晚12时许,宋某伙同张某、赵某、冷某、陈某等人密谋后,窜至修武县方庄镇某村王乙先生家门口,冷某翻墙跳到院内,剪断大门锁梁,从里面将大门打开,五人将王乙家院内停放的一辆价值2000元的黄色新鸽100型助力三轮车盗走。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