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五人制造毒品案,该院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王甲、王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随案扣押制毒所需原料、器具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1年6月份的一天,范某与掌握制造冰毒技术的李某联系,邀其前来焦作市制造冰毒并承诺出卖之后与其利益提成,遂李某同意。
2011年7月份,范某两次给李某汇款,提供路费。8月初李某乘车从四川省成都市至河南省洛阳市后和范某联系,让范某去接他。范某就联系王某开车一同前往洛阳市,并向王某说明李某此行目的是制造冰毒。接到李某后三人返回武陟县城,居住于武陟县东方明珠宾馆。之后,李某列出制毒所需原料、器具等物品,范某向王某借款准备购买。几天后,王某、范某和王甲开车到开封市通许县,从杨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12000余元的“呋麻滴鼻液”,范某、王甲又从武陟县城、焦作市等处购买化学制剂和酒精灯等器具,王某则联系租用武陟县龙源镇梁徐店村某废弃化工厂作为制造冰毒场地。
2011年8月中旬,范某、李某、王甲入住该废弃化工厂,李某开始制造冰毒,范某、王甲予以帮助。期间,王乙明知范某等人在制造毒品的情况下,仍多次给范某、李某、王甲送饭以及部分制毒用具。三天后,李某等人制造出麻黄碱,交于王某。此后,范某、王甲继续购买进一步制毒的原料、器具,直至2011年9月1日被抓获。
2011年9月8日,武陟县公安局民警从王某租房处缴获麻黄碱281克(已上缴)。另查明:1、李某曾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行政拘留;曾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王某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两次被武陟县公安局强制戒毒;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武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李某、王某、王甲、王乙违反国家法律,为制造毒品,非法加工制造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遂依法判处以上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