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进校盗窃终被判刑,近日,武陟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小红(化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年12日下午,被告人张小红(化名)窜至某学校宿舍楼,用事先准备好的锁将四个寝室门锁换掉,然后等四个寝室无人之机,打开门锁进入四个寝室,盗走现金2500元、一个充电筒及五部手机,共价值2987元。一时得逞的张小红(化名)尝到了甜头后,又于5月17日下午,再次来到这所学校宿舍楼,攀爬门头窗进入寝室内,正要行窃时,听见门口有人说话,她一时慌乱,害怕被抓,从阳台上直接跳了下来,腿被摔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小红(化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遂依法判处上述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