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受害人与保险公司就应否赔偿针锋相对,最终受害人获得赔偿。
王某系货车司机,2012年2月11日,王某驾驶重型半挂车沿高速公路行驶,由于该车左前轮爆胎被迫停驶于应急车道,王某下车站在行车道内更换轮胎,更换轮胎过程中,后方一辆不明特征的大货车与站在行车道内更换轮胎的王某发生刮擦,造成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大货车逃逸。因赔偿问题无法解决,王某将车主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是被保险车辆上的车上人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是第三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发生严重分歧。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主要分歧点在于事故发生时,原告系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在本案中,原告因该车左前轮爆胎被迫停驶于应急车道,原告下车站在行车道内更换轮胎,已将车辆停止行驶,不再操作、控制车辆,其所做的事情也与操作、控制车辆无关,王某在车外遭受人身伤害,属于不特定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