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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虽已卖 补助仍享受

  发布时间:2013-05-21 15:49:23


    因双方对车辆买卖前后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后车辆虽然出卖,但出卖前的相关补助仍然由出卖人享有。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对何某诉陈某车辆买卖纠纷作出判决,判决何某作为出卖人享有车辆出卖前的出租车燃油补助。

    2012年6月17日,何某与陈某签订转让协议,协议书约定何某将自己经营的出租车转让给陈某,自车辆转让前,何某应向公司结清保险费、车船使用税、公司综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并承担以前所有未尽的事宜。自协议签定之日起,甲方以前所有与此车相关事宜与乙方无关,以后所发生的一切事宜由乙方承担。后由于国家政策对出租车实行燃油补助,何某所卖车辆2012年6月前的燃油补助为8000元,何某到出租车公司领取时陈某阻拦,双方对燃油补助的归属发生争执。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何某与陈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时,约定“协议签订之日前所有与此车相关事宜与陈某无关,此后所发生的一切事宜由陈某承担”,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案件诉争的燃油补助是协议签订前的补助,应归何某所有。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莉莉    

文章出处:武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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