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陟县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案件,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向常某支付保险金13万余元。
2012年10月29日晚十一时,常某驾驶自己的轿车行驶到高速公路立交桥上时,由于正是深夜视线不良,加之操作不当,常某开车撞破立交桥上的护栏及隔离栅,翻入桥下,导致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所幸常某本人伤势较轻。常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常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常某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本起事故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各项保险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拒绝理赔属违约行为。法院在查明常某的损失后,判决保险公司向常某支付保险金1319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