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后悔当时怎么喝那么多酒,都是这酒惹的祸!”李国庆(化名)后悔地说。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审结,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李国庆(化名)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2年10月15日21时,李国庆(化名)酒后窜至武陟县某宾馆,对宾馆服务员无故谩骂,并在宾馆内滋事,后对前来宾馆住宿的客人也进行谩骂殴打,武陟县公安局龙源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带领所内联防队员及协警赶到这家宾馆,见李国庆(化名)正与客人厮打在一起,民警上前劝阻,李国庆(化名)不仅不听劝阻,还对民警辱骂殴打,并将其中一名民警的嘴部打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国庆(化名)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李国庆(化名)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上述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