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试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纠纷的借用合同案件。
被告张三(化名)与朋友到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4S店购买车辆,张三(化名)看中一款车,遂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车辆使用责任书,进行车辆试驾。张三(化名)驾驶一辆白色东南三菱蓝瑟翼神车辆,在汽车销售公司院内由东往西进行试驾。试驾过程中,该车辆与由南向北的王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试驾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并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某汽车销售公司将张三(化名)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化名)赔偿车辆损失20000元以及该车辆的贬值损失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化名)在原告处看车,为深入了解车辆性能而无偿试驾原告车辆,并与原告签订《车辆使用责任书》,双方形成借用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借用人应当在借用期间谨慎使用借用物,确保返还时保持原状。张三(化名)作为借用人,在借用原告车辆期间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原告车辆受损,无法将借用物原状返还,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作为汽车销售商,应当为试驾者提供安全的试驾场所,而其将本公司的院内作为试驾场所,且该场所内放置其他商品车,并有其他非试驾车辆来往,所提供的试驾场地存在一定隐患,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法官多次做双方工作,最终张三(化名)与汽车销售公司握手言和,由张三(化名)一次性赔偿该公司损失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