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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年前存折挂失取钱 十六年后协议兑付存折

  发布时间:2013-08-09 09:31:26


    近日,河南省武陟县法院审理并调解了一起特殊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张三(化名)在家中整理家务时,发现了一张1991年的存折,该存折系被告某农村信用社发放。张三(化名)随即找到某农村信用社要求取走存款。经信用社查询该笔存款已在1997年被张三(化名)所在村信用站的代办员挂失后取走,而张三(化名)称自己未得到存款,双方发生争执。张三(化名)遂向法院起诉,武陟县法院受理后,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分析,认为被告虽主张将存款兑付,但不能证明是张三(化名)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了挂失取款手续,也不能证明张三(化名)已取得了该笔存款。但信用社始终认为自己已经支付过存款不能再次支付,为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承办法官多次奔波信用社,积极与信用社负责人及其上级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责任编辑:李文园    

文章出处:武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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