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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一信用社员工挂失他人存单后去世起纠纷 储户无奈诉讼到法院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3-08-13 15:27:13


    近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存单挂失后被支取所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王晓玲(化名)因在某信用社办理存款业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支取,后将信用社告上法庭。该人民法院多次出面调解、化解矛盾,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握手言和。

   1991年10月10日,原告王晓玲(化名)在被告信用社所设的陈村信用站存款6500元,期限为五年,于1996年10月10日到期,月息7厘5毫,该存款业务经代办员陈亮(化名)办理并出具了定期存款单。2000年6月30日,该存单经代办员陈亮(化名)办理挂失手续后支取。2013年初代办员陈亮(化名)去世。原告持1991年的定期存款单向被告请求支付存款,要求被告支付6500元存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晓玲(化名)在被告信用社所设的信用站办理储蓄存款业务,信用站为其出具存款单,双方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储户在银行的存款唯一凭据是存单或存折,在支取时应当出具凭证。如存单或存折遗失的,应当提供储户的相关身份证明到存款开户储蓄机构,以书面形式办理挂失。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案所涉存单,虽经代办员陈亮(化名)挂失并支取,但被告未能提供原告王晓玲(化名)委托陈亮(化名)办理挂失手续并支取存款的相关证据,其原告已取得存款本息的主张,依据不足。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法官多次做双方工作,最终王晓玲(化名)与信用社握手言和,被告信用社一次性支付王晓玲(化名)12000元,原告王晓玲(化名)撤回了起诉。

责任编辑:李文园    

文章出处:武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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