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会吃饭,因不满他人“敬酒不喝”,团队哥们同愤同抗,群起攻之。近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义气用事、打伤他人的民事案件。
2010年10月19日22时,吴某、郭某在武陟县某饭店和同学一起吃饭时,同在饭店吃饭的苏某、宋某、段某等人去其桌上碰酒,因该三人向吴某等人敬酒,有人没有喝酒,被告人苏某便伙同宋某、段某等人持板凳、啤酒瓶等物对吴某、郭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使其二人轻伤。
武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涉嫌寻衅滋事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