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2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三次驾驶摩托车分别窜至武陟县圪垱店乡圪垱店村、龙源镇小徐岗村程某家、辛某家、崔某家,分别盗窃程某家二楼卧室内的方正牌电脑、辛某家一楼客厅放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崔某放在家一楼客厅沙发上的上衣口袋里的65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的电脑价值分别为2520元、2480元。
武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第三项事实系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