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大风刮倒线杆砸坏果农果树 不可抗力理由不足果农获赔

  发布时间:2013-09-23 16:50:09


    近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大风致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11年7月29日下午,武陟县境内出现雷雨大风天气,大风将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沿着某果园架设的通讯线杆折断,倒下的电杆及通讯电缆砸翻了果园的篱笆,砸断了果园支撑防风网的支柱和铁丝,撕断了防风网和网与网之间的连线。大风导致致原告果园内果树、水泥杆等物品受损。某果园合作社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领导反映事故发生情况。后根据乡人民政府的委托,由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果园内果树、水泥杆等物品的损失价格进行评估,认定某果园合作社受损总价格为489279元。事故发生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某果园合作社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赔偿损失。本院对事发后的线杆进行勘验,其中移动公司线杆断裂4根,联通公司3根,移动公司的线杆内无钢筋,深埋不到1.1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二被告管理使用的通讯线杆倒塌致人财产损害,属于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本案中,二被告设置在事发现场的通讯线杆地埋深度均不足1.1米,倒塌的移动公司线杆内没有钢筋支撑,这些明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说明二被告在设置其通讯线杆方面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瑕疵和安全隐患,可以认定二被告对其线杆倒塌致原告财产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二被告认为当天风大造成通讯线杆倒塌,属于不可抗力,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何种事件能成为不可抗力的确定,需要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如事件的发生虽是客观的,但当事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是未尽最大努力克服或避免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必须证明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即不可抗力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而与侵权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本案二被告在设置通讯线杆时,置国家规定的标准于不顾,主观上完全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其应当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到因线杆设置不符合标准可能导致的损害,也就是说本案损害发生的原因不是单纯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者说二被告所谓的不可抗力事件不是本案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或唯一原因;而是自然原因与二被告在设置通讯线杆时存在缺陷或过错共同造成的,故二被告以不可抗力为由不予赔偿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武陟法院判决被告移动公司、被告联通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89279元。判决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程序中。

责任编辑:王莉莉    

文章出处:武陟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