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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同村之名借车 诈骗财物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23 16:52:13


  “让我骑一下电动车到地里找一下人吧,咱是同村不会骗你的。”就这样,张三大摇大摆骑着骗来的电动车走了。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诈骗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三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9月19日上午12时,被告人张三窜至大封镇老催庄村李二家,以到温县赵堡街买药为由,将其“倍尔捷”牌电动自行车骗走。同年10月10日上午8点,被告人张三窜至武陟县大封镇驾部二村某榨油点,以借用电动车为由,将郑四的“雅迪”牌电动车骗走。同年10月12日下午2时,被告人张三窜至大封镇南催庄王三家,以到地里找人为由将王三的“雪豹莱普瑞”牌电动车骗走。被盗电动车总价值为3 68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三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三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上述刑罚。(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莉莉    

文章出处:武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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