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陟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扣押在案的制式小口径运动步枪一支、气枪一支予以没收。
经查,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黄某受李某委托,将李某的枪支存放在武陟县朝阳二路祥和巷某家的租住房中,2013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收缴,经鉴定:该枪支系制式小口径运动步枪,并能正常击发,具有极强的杀伤力。
2013年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将成某处存放的一支气枪借给王某使用。当晚该枪被公安机关查获收缴,该枪支系利用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
武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被告人黄某并不具有配备枪支资格,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但不存在藏匿所配备的枪支拒不交出的情形,不具备私藏枪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私藏枪支罪的指控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且尚未造成人员伤亡,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