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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法院“四原则”高效审理家事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3-10-14 16:38:13


    家庭、婚姻关系的稳定,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家庭的和谐、婚姻关系的稳定,不仅利于建立有秩序的良好道德关系,而且利于给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四个原则,高效审理家事纠纷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调解前置原则。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往往是不具有选择性,如父子关系、母子关系等,家事纠纷案件的解决不能单纯追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非此即彼泾渭分明的裁断,更应该给予“感情疗伤”,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心头的伤痕。基于上述家事纠纷案件亲情浓厚的感情基础和人身关系的终身性特性,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当坚决贯彻调解前置原则。  

    不公开审理原则。由于家事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个人隐私,我国家庭受“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影响,还往往涉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问题。对于家事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合意公开或者法律规定必须公开审理的案件,家事纠纷案件均应坚持不公开审理原则。尽可能地消除案件处理后对该家庭带来的不良后续影响,可以照顾到家庭成员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脸面,更利于案件的调解。    

维护家庭成员关系稳定和好原则。家事纠纷案件在处理上要坚持维护家庭和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好原则,尽可能地引导和帮助当事人修补、改善原有的家庭、婚姻关系,除非万不得已和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分离的除外,都应当尽可能地维护原有家庭和婚姻关系的稳定。

    倾斜保护弱势家庭成员利益原则。在家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像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家庭成员的利益,尽可能地给予其精神和物质上的帮助和支持。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妇女政治、经济地位的提高,男性家庭成员如果出于家庭弱势地位,也应受到同样的倾斜性保护待遇。

责任编辑:王莉莉    

文章出处:武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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