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欲熏心的李二妄想着利用未成年人盗窃,自己就不用受处罚,谁知将自己送入了监狱,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这起案件,指使未成年人犯罪的李二被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12月29日14时许,李二指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张小明窜至武陟县康泰巷“近视回归堂”门前停放的一辆价值1907元的“小鸟”电动车盗走,后李二将该电动车出售。案发后,被盗窃电动车被追回发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二唆使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实为利用未成年人充当犯罪工具,应视为李二自己实施盗窃犯罪,认定李二犯盗窃罪,遂依法判处上述刑罚。(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