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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不当出事故 法官多次调解撤诉

  发布时间:2013-10-31 08:57:18


    近日,武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的保险合同案件。

    原告A公司为其所有的半挂货车在被告B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50000元。2013年7月5日张斌驾驶投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躲避其他车辆,驾驶员操作不当,致车载机器设备甩至驾驶室,造成驾驶室损坏。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车辆损失为24600元,花费鉴定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公司与被告B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根据保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碰撞、倾覆、坠落等原因造成投保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合同附则规定,“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按规定运载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本案保险事故的发生,是驾驶员操作不当,车上货物甩至驾驶室,致车辆损坏。车载货物与被损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属于同一体,不属于外界物体,其致车辆损坏,也不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碰撞。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法官多次做原告工作,原告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最终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此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莉莉    

文章出处:武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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