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啪啪啪!………”近日,在武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的办公室里响起了热烈的掌声,原告张小梅激动地接过240000元货款,郑重地连声道谢:“真是太感谢咱法院了,我终于能拿回我的货款了!”至此,这起承包商与开发商拖欠供货商货款的合同纠纷案成功调结。
原告张小梅诉称,被告乙公司是武陟某公馆商住楼开发商。被告甲公司是某公馆5、6、7、8商住楼承包施工人。工程施工期间的2010年6、7、8月份,被告甲公司以甲公司武陟某公馆项目部的名义,先后七次购买原告模板、方木合计价款678000元,尔后,仅向原告支付2万元,余款658000元,原告多次讨要,推托。被告乙公司作为某公馆商住楼开发商,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被告甲公司武陟某公馆项目部对外实施民事行为,存在选任、监管不当过错。且被告甲公司武陟某公馆项目部购买原告的模板、方木系用于被告乙公司开发的5、6、7、8号商住楼工程,应同被告甲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模板、方木货款658000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武陟法院民二庭庭长田敏受理此案后,多次奔波于原告张小梅家以及被告甲公司和乙公司,深入了解情况,田庭长认为,如果该案只是果断地下判决,张小梅还要再申请法院执行,并不能很快拿到货款,不能最大化地保护其利益,在对双方进行数次调解后,原告张小梅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货款292000元,并于2013年10月30日,在庭长田敏的主持下,被告甲公司当场给付原告张小梅货款240000元,余款52000元于2014年1月23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被告乙公司对上述货款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