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村内废井害人命 村委大队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3-11-13 08:59:34


    在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沁北法庭的办公室,李小国紧紧握住主审法官的手,久久不能说话,在经历了丧子之痛后法律终于给他的生活带来了希望。

    原告李小国的儿子放假期间在田地上放风筝时,不慎掉进一口已经废弃多年的水井中,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小国认为三阳乡某村村委没有在废井周围设立警示标志,间接的导致事故的发生,遂向法院起诉。

    该院法官接到此案后,意识到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会越来越大,甚至会引起冲突,于是在接下来的案件调解过程中,分别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让被告明白其自身未尽到责任,也让原告明白其儿子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终于,双方当事人都被法官的真诚和耐心感动,各自作出了较大的让步,最终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00元。

责任编辑:王莉莉    

文章出处:武陟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