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很后悔,如果这假玉米全部卖到农民手中,会造成大面积耕地减产。”李大刚(化名)后悔的表情呈现在脸上。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大刚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中旬至2013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李大刚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武陟县粮食局詹店粮库采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手段,使用假玉米种子冒充“费玉3号”、“太玉2号”玉米种子,予以包装、销售。其中生产销售122件,合计金额69180元,生产后未销售的种子合计金额27306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大刚采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手段,生产销售假玉米种子,销售金额达69180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史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上述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