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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违约 租赁关系解除否?

  发布时间:2014-04-10 09:29:29


    承租人张小斌违法经营,严重影响了加油站的声誉,出租人李国庆为了让张小斌尽快搬走,在租赁合同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故意切断了加油站的供电线路,致使张小斌无法经营,此租赁关系能否解除?

    2011年4月18日,被告李国庆代表被告A加油站与原告张小斌签订租赁合同,将A加油站租赁给张小斌经营,租期为10年,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李国庆不得以任何理由把加油站转租或变卖给中石油、中石化,如公路改线,拆迁造成张小斌无法经营的,李国庆必须退还剩余租金并赔偿张小斌损失50万元。张小斌应合法经营,因违规经营职能部门罚款由乙方承担。

    2012年3月31日,因张小斌违法经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A加油站进行行政处罚,当年6月份,武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A加油站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后又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认定A加油站仍存在隐患。这使得李国庆很是头疼,因为对外他是代表加油站的,李国庆认为张小斌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加油站的声誉,对以后继续经营加油站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于是在2013年2月2日,李国庆以张小斌未按合同约定合法经营,A加油站声誉受损为由,要求他搬离加油站,并给张小斌送达了终止营业通知,张小斌想,我租金都已经交了,凭什么搬走?我就是不搬!2013年2月28日,李国庆为了赶走张小斌,故意切断了加油站的供电线路,致使张小斌无法经营,张小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A加油站立即返还租金等款138888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

    武陟县法院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武陟县A加油站退还原告张小斌租金102852元;被告李国庆与其他两名被告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下达后,张小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小斌与被告A加油站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签订后,李国庆以张小斌未按合同约定合法经营为由,向张小斌送达终止营业通知书,并切断加油站的电源致使他无法正常经营。张小斌主张解除合同,李国庆也以其实际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对张小斌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中,张小斌已交付租金、押金、添置办公用具、加油机、空调、发电机等花费、李国庆收取油款及加油卡等共支付476000元。扣除张小斌应支付的租金373148元,下余102852元,李国庆应当退还张小斌。关于张小斌提出的赔偿其50万元经济损失的要求,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明确的约定,但他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该院不予支持。(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莉莉    

文章出处:武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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