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化名)与A贷款公司的经理李小国(化名)有业务关系,本应往经理李小国银行卡上汇款50万元。但是张燕的手机存有同名同姓的两个李小国的号码,错把这50万元汇给了另一个“李小国”,然而“李小国”却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为由不肯归还这笔打错了的钱,这笔打错了的钱到底是张燕欠债还钱还是“李小国”不当得利?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小国”、王晶(化名)返还张燕470000元,并赔偿张燕20000元损失。
2011年8月5日,张燕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城区分理处准备给A贷款的经理李小国办理汇款时,错将“李小国”的电话号码当做A贷款公司的经理李小国的电话号码拨出:“李经理,你好,我现在把50万元汇给你,你把账号说一下吧?”“行啊,你汇到我老婆的卡上,我给你说一下账号!”“李小国”说。张燕按照“李小国”提供的卡号将50万元现金汇入其妻子王晶(化名)卡上。
“张燕,你怎么还不把50万元汇过来?!”2011年8月13日,A贷款公司的经理李小国询问张燕,张燕忽然惊出一身冷汗:“我都汇过去好几天了,你难道没有收到?!”李小国又去银行查询了一下,确定张燕没有汇过款。张燕这下可慌了,急忙跑到银行查询,这才知道错将同名同姓的“李小国”当作A贷款公司的经理李小国了,把50万元汇给了“李小国”的妻子。此后张燕立即找“李小国”及其妻子协商还款,但二人总是找种种理由拒不返还。在协商期间,张燕得知在2011年8月6日“李小国”私自将张燕的50万元现金取走,将其存为妻子王晶的定期存款。由于张燕是借贷款公司的款,“李小国”的行为给张燕造成很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张燕向武陟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小国”立即返还她现金50万元并赔偿损失2万元。
庭审中,“李小国”辩称,自己是收到了张燕汇来的50万元,但她起诉自己不当得利是错误的,她汇款只是偿还她借自己的钱及利息。张燕及其丈夫曾多次向自己借款,双方本质上形成了一种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张燕代表其夫妻偿还自己的债权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不是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对于张燕向王晶账户汇入50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于二被告取得该50万元有无合法根据存在争议。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本案原告张燕对其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二被告对其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也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被告多年来虽有业务往来,但综合该案情况,张燕提供的本案书证、证人证言及录音资料均能相互印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李小国”辩称其取得50万元,是张燕归还借款,她不存在汇错款,但仅向法院提供张燕欠其有30000元条据,对于其余47万元的占有,不能举证其占有的合法依据。故该院可以认定,“李小国”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原、被告双方成立不当得利之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该院对于张燕要求二被告返还47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张燕另主张的2万元损失,可以视为不当得利47万元的孳息,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