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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妻子死亡 保险公司仍要赔

  发布时间:2014-04-03 11:12:48


  “她是带病投保,我们保险公司不需要理赔!”庭审中,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李小国胸有成竹地说。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被保险人张大海的妻子虽带病投保,但由于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两年前,张大海的妻子突然染上恶疾,医生告知他治愈的可能性很小,而且治疗过程需要一大笔费用,张大海的家境本身就很一般,正好这时,朋友告诉他可以去保险公司投保,那样可以获得一笔赔偿金,在朋友的怂恿下,张大海去某保险公司找到业务员李小国,为妻子办理了保险,但未将妻子患病的情况告诉保险公司。两年后,张大海的妻子不治而亡,他去找保险公司理赔,可是保险公司以他“带病投保”为由不予理赔,随之,张大海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庭审中,这家保险公司辩解道:“她是带病投保,我们保险公司不需要理赔!”该院法官对此案深入了解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张大海明知妻子患有疾病,却故意隐瞒保险公司,其行为属于“带病投保”,但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经过反复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保险公司愿意承担保险责任,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给付张大海保险金五万元。(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莉莉    

文章出处:武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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