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大封镇司马岗村的农民工李二根(化名)躺在床上,紧紧握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田敏的手,激动地说:“谢谢田法官为我的案件费时费心,能不厌其烦地为我讨要受伤赔偿款,俺现在已经拿到赔偿款了,俺很满意,不告了,俺申请撤诉!”
2011年5月8日下午3时许,李二根在赵小国(化名)与赵小涛(化名)承包孙二孩(化名)房屋施工过程中摔伤,事发后,李二根被送往武陟县人民医院救治,当日转住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50961.28元,出院诊断为:1、颈脊髓损伤并不全瘫;2、颈6-7椎间关节脱位,3、颈6左侧下关节突骨折,4、颈7左侧横突骨折,5、颈背部软组织挫伤。根据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李二根构成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经武陟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赵小国、赵小涛赔偿原告李二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681199.99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不服法院判决,向焦作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发回该院重审,并由该院民二庭庭长田敏重审此案。
接收案件后,考虑到李二根行动不便,田敏多次来到他家里仔细询问案件情况,了解到李二根的最终目的是早日得到受伤赔偿款,劝告他若再次诉讼,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自己的合法权利也不能快速有效地得到保护,不如双方庭下和解。与此同时,田敏也多次对赵小国、赵小涛不厌其烦地做思想工作,释法明理,并特意带着二被告人到李二根家中查看情况,当二被告人看到李二根这后半辈子只能卧床,完全需要家人照料时,感觉到了深深的愧疚,表示愿意与原告庭下和解。
就这样,田敏通过多次辨法析理、分析利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二根也申请撤诉,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