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雷霆行动”集中执行会战中,武陟县的被执行人杨小胡(化名),在法院民事判决执行期间故意将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车辆予以隐藏,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武陟县人民法院日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杨小胡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9年4月16日,杨大山(化名)将杨小胡诉至武陟县法院,要求杨小胡返还豫H73017奥龙半挂车及豫HE017挂车并赔偿损失。2009年10月9日该院作出判决,判决杨小胡返还豫H73017奥龙半挂车及豫HE017挂车,并按每日552.96元赔偿损失。杨小胡不服,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判决,判决驳回杨小胡的上诉,维持原判。期间,杨小胡将判决车辆抵押给他人。判决生效后杨大山向武陟县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该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杨小胡发出执行通知书,杨小胡收到后拒不履行。 执行过程中,杨小胡谎称判决书确定返还的车辆已经卖至山东省无法追回,故意隐瞒车辆的真实所在地,致使该车辆无法追回,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小胡在民事判决执行期间,故意将执行标的物予以隐藏,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被告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这是武陟县法院“雷霆行动”集中执行会战中的首例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有力地震慑了辖区内的其他被执行人。